【资料图】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4月19日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推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创新使命责任书制度,并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相衔接。
《若干意见》明确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研发投入强度要求,并与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相挂钩;对研发投入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其实际研发投入与目标投入的差额部分,由国资部门收回后统筹安排使用。对承担重要科技创新任务的企业,可采用与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特点相匹配的科技创新绩效指标体系。集团公司下属的以研发业务为主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其绩效考核不与企业经济效益相挂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推动国有科技型企业设立专款专用、不纳入保值增值考核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健全国有科技型和创新型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实施更为灵活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承担原创技术策源任务的企业对其科研人员实施的现金激励,可单列且不计入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若干意见》提出,拓展企业科技创新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门支持重大科技任务、战略科技力量的金融产品,持续优化科技信贷、高企贷等金融产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以知识产权、人力资本为核心的科技企业评价体系,加强评价结果在信贷业务中的运用。深化“浦江之光”行动,加快形成与科技企业生命周期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强“科创企业上市培育库”建设,加快吸引企业入库,有效推动一批“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与本市政府投资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引导市场化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参与,重点支持处于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和业绩考核机制,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的整体业绩作为考核对象,不对单个项目的亏损作负面评价。 《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实行与新型研发机构主体身份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属于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可为其直接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按照企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可按照实际需求为非事业编制人员缴纳企业年金;可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设立以成果转化为核心功能的运营公司;可不受机构规格和事业编制数量限制,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配置业务用车、业务用房、业务设备等国有资产。涉及机构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事项,授权机构自行审核或审批。机构相关人员参与职称评聘时,可参照企业申报方式,不受事业单位缺额申报限制。 (来源:国资智库)值班编辑/方近月
设计制作/姜春天
编审主任/董 雷
执行总编/王继勇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