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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两孩子在小区玩滑梯,一人被推下摔骨折,家长索赔14万元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孩子作为年满九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原告孩子推下滑梯致原告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管理职责,故原告及其监护人应当对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的70%,其余损失由原告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判决由被告的父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98018.4元(抵扣垫付的10000元后,还应支付88018.4元)。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总编审:董广亮
编 审:郑玉梅
审 核:胡希伟
编 辑:韩经东 杨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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